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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新疆资源类项目总承包法律审核与风险防范要点,请查收!
时间:2025-06-07 10:28:46
文章发布:Admin


在“十四五”规划步入收官阶段的关键节点,新疆地区深入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全力加速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进程。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权威发布信息,2024年新疆全年累计出让矿业权达558个,实现收益290亿元,彰显出新疆矿产资源领域的蓬勃发展态势。近年来,有色陕建凭借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雄厚实力,积极投身新疆区域市场的经营拓展工作,全力协助生产单位承接合法合规的资源类项目。为切实保障项目的合法、有序推进,公司法务审计部梳理并汇总了此类项目的法律审核要点及注意事项,现整理如下,供各生产单位在项目前期经营考察阶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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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重点关注的矿业权证件及文件

1.勘查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确认探矿权人是否已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并核查其勘查工作是否遵循绿色勘查标准,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及时完成延续或变更等相关手续。

采矿许可证:应核查采矿权的有效期限、矿区具体范围以及生产规模等关键信息,确保各项内容均严格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若项目涉及煤矿与煤层气的综合开发利用,必须同步取得煤层气探采合一的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合规推进。

2.矿业权出让合同与交易文件

需确认矿业权是否通过规范的公开出让程序依法取得,并仔细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包含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若矿业权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则需进一步核查是否已严格履行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法定程序。

3.矿山开发利用与生态修复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文件,需确保其内容严格符合绿色矿山标准。对于正在生产的矿山,需定期提交生态修复基金使用报告。

4.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生产许可

环评文件必须经过生态环境部门的正式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则需由应急管理部门核发。对于涉及煤层气开发的项目,需在完成试气作业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特别提醒:若开采特定矿产资源,需仔细查看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的矿产证。

5.其他关键文件

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新设采矿权必须基于已备案的地质报告。

绿色矿山建设验收文件: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需严格符合行业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需对接的政府部门及核实事项

1.自然资源部门:自治区/州/县自然资源厅(局):核实矿业权登记状态、绿色矿山名录情况、勘查投入达标性等。  

重点核实:探矿权是否因未完成勘查投入被责令整改,采矿权是否因停产超两年被限制延续。

2.生态环境部门:仔细检查矿山项目的环评文件是否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正式审批,全面核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的实施进度与效果,确保矿山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

3.应急管理部门:确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重点核查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如露天矿端帮煤柱开采是否经过联合方案审批等。

4.林业和草原部门:核实矿区是否涉及林地、草地或自然保护地的占用,检查相关用地手续是否完备,包括林地征占用审批、草地使用许可等。

5.水利部门:检查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实施,防止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核查矿山地下水取水、排水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6.公安机关:确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是否合法有效,防止爆炸物品非法使用;全面排查矿山是否存在非法采矿等刑事风险,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特殊矿产类型及重点注意事项

1.煤层气资源开发综合勘查与开发要求

煤层气资源开发需严格遵循“同步推进”原则,即煤炭与煤层气的许可证必须同步取得。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需将两者的开发方案进行统筹规划、一体设计。

固定资产补偿机制:在煤层气矿业权区块范围内,若存在由国有资金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由竞得人对国有资产所有者进行合理补偿。

2.战略性矿产

政策倾斜与产业链延伸:新疆重点支持油气、煤、铜、锂、镍等优势资源的精深加工,作为总包需关注自治区“百亿强企”培育政策,争取绿色审批通道和产业基金支持。

3.科技创新要求

需配备机载高光谱遥感、大功率激电探测等技术装备,并参与产学研平台建设,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

四、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特殊要求

1.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生产矿山需限期完成改造。剩余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矿山,闭坑前必须完成生态修复并提交验收报告。需定期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生态修复基金使用情况,并录入全国矿业权人信息管理系统。

2.生态敏感区域限制

矿区若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或水源涵养区,需提前核实政策调整动态。若原注销的矿业权因红线调整不再重叠,可申请恢复矿业权。露天矿端帮煤柱开采需编制联合开采方案,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五、矿业权转让与整合的特殊规则

1.协议出让条件

对于同一投资主体所持有的相邻矿业权之间,存在约 300米左右夹缝区域的矿产资源,以及已设立采矿权深部或零星分布的资源,在满足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获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转让矿业权时,必须严格履行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法定程序。

2.禁止倒卖与违规处置

矿业权转让市场严禁“圈而不探”“探而不采”或倒卖探矿权等违规行为,探矿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施工活动,并达到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六、动态政策跟踪与风险防范

1.政策调整应对

关注自治区《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新政,如露天矿山剥采比优化、绿色矿山优先协议出让等政策红利。

定期核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避免因历史超层越界开采或纠纷影响项目进度。

2.技术标准升级

采用绿色勘查技术,减少传统勘查方式对地表生态的破坏。矿山需建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碳排放,符合行业“三率”指标。

总包单位在承接资源类项目前,应提前开展政策与法律尽职调查,建立政策与法律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政策调整和法律法规更新信息,为项目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依据,保障项目合法合规、高效推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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