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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 如何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程造价
时间:2022-01-04 10:16:32
发布:Admin
来源:互联网

近期,陕西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形式严峻,为进一步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2021年12月29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了陕建发〔2021〕298号文——《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文件明确了新冠肺炎疫情下该如何调整工程造价。此通知未涉及事项则继续执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2020〕3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陕建发〔2020〕1027号)的相关规定。

项目在陕的生产单位除认真学习最新的陕建发〔2021〕298号文,还需学习此文涉及到的全部文件,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收集相关政策和项目现场资料,做好防疫措施,及时和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协商和约定,减少因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项目在陕西以外地区的单位可参考当地政策执行。现整理出政策中的关键点,作出以下提示:

1. 疫情防控的起止日期,以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疫情防控实行封闭式管理之日起,至疫情防控取消封闭式管理之日止。需要收集项目所在地区的疫情防控通知文件。

2. 合同中有不可抗力处置约定的,疫情造成的停工按不可抗力处置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停工造成工期延期的,按约定顺延,停工损失费无论合同有没有约定,都应由发包方承担。

3. 因特殊原因不能停工的,要及时确定不停工措施方案,施工降效幅度等相关费用由发包方审核,并需主动配合确定。

4. 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依据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统计数据为准,疫情防控费用标准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取,由发包方据实支付。

5.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调整;合同未约定的,按2009陕西省计价规则范、国家2013清单计价规范和陕建发〔2021〕94号文执行;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人材机价格重大变化,政策的导向是调整

6.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生产单位要在严格遵守市政府和上级单位的疫情防控安排的基础上,采取防疫措施,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做好计取费用的准备,确保成本工作不停滞、不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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