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学习园地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程序的变化及注意事项
时间:2017-11-29 00:00:00
发布:
来源:互联网

2016年4月28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文件(陕建发[2016]100号),就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办法和调整时间进行了规定。

1.执行时间:2016年5月1日(含)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16年4月30日(含)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2016年5月1日(含)前已进行招标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计价规定调整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的相关内容。

2.调整依据:住建部办公厅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及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3.调整原则: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4.计价程序: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之前的计价程序不变,增值税的程序增加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附加税。见下表:

序号

内容

计算式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Σ(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

              的差价

2

措施项目费

Σ(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

的差价

3

其他项目费

Σ(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

的差价

4

规费

(1+2+3)*费率

5

税前工程造价

(1+2+3+4)*综合系数

6

增值税销项税额

(5)*11%

7

附加税

(1+2+3+4)*税率

8

工程造价

(5+6+7)

5.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进行计算,即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综合系数得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此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综合系数根据实际工程项目进行测算,文件中对于不同专业给定了不同的综合系数值。(注:过渡性综合系数的计算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

需特别注意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附加税的计费基础是不同的。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是税前工程造价乘以综合系数,而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是税前工程造价,这个是和营业税下的附加税相对应的(例如对于纳税地点在市区的,营业税下的税金为3.48%,其中已包含营业税3%和附加税0.48%。而其税金的计税基础是税前工程造价)。

6.有关说明:本通知规定在计价过程中,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含增值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列入总包时,专业施工方应为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合同中约定有“甲供材”的工程,其费用必须计入工程造价,且供方应为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提供保障,计税方法由纳税人依据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增值税计价方式下的工程,我们施工单位要注意的是:

1.在采购材料时,应尽量选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且

行业税率尽可能大于等于11%。如果是小规模供应商,在材料采购时要想办法压低售价,以弥补我们的销、进项税额的差距。

2.同样的道理在选用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时,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分包方来施工。如果是小规模的专业工程公司,在谈判时要想办法压低造价,以弥补我们的销、进项税额的差距。

3.对于合同中约定有“甲供材”的工程,在与甲方谈判时要了解清楚甲方的所属行业,如果甲方所属行业税率低于11%时,谈判时就要考虑我们在税额上的差距,要求甲方进行弥补;如果甲方所属行业税率高于11%,我们就可以赚取税额上的差距;如果甲方不能提供甲供材发票,那就要求采取税率3%的简易征收办法进行合同签订。

所以无论是材料采购,专业工程分包或者甲方,大家在签订商务合同时一定要区分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谈判方式。搞清楚各行业的税率,与我们的税率11%进行比较,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减少不必要的税额差距,增加项目的应得利润,为公司创造最大效益。

           


标签:
为您推荐
最新文章

信息化系统

英文网站

微信公众号

企业邮箱

在线投票

信访举报